如果婚后发现配偶一方是同性恋,另一方起诉离婚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若在起诉离婚同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能否得到主张呢?
起诉同性恋配偶可以离婚但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同性恋者是与婚外同性“同居”,同性恋的行为并不在婚姻法及解释列举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范围之列内,因此离婚时请求同性恋者一方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离婚诉讼案例】
日前,重庆法律服务网廖正远律师代理办结了这样一个离婚诉讼案件——最后,法院虽然准予夫妻双方离婚,但驳回了原告妻子一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6年,被告王新平与原告吴开雪(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均为化名)经人介绍要识,不久后,两人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为夫妻。但是在婚后,妻子吴开雪发现丈夫王新平渐渐地在疏远自己,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夫妻同房。刚开始的时候,吴开雪以为丈夫王新平是内向的性格所致其不想自己过性生活。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吴开雪发现自己的丈夫经常和几个男人做一些非常亲密的动作。
原告吴开雪只是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直到2008年国庆节,吴开雪在与几个同事一起外出旅游中,提前结束行程回家,竟然发现丈夫王新平居然和一个男人睡在家里,经过几番追问,被告王新平才承认自己是同性恋。
于是,2009年3月,原告吴开雪将王新平起诉至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王新平给予自己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在庭审过程当中,王新平承认自己是同性恋,表示同意离婚,但是拒绝赔偿,称自己并没过错。
最后,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是驳回了原告吴开雪要求5万元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离婚诉讼证据分析】
本案中,原告吴开雪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就必须举示出能够证明王新平实施了法定过错行为——即《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证据。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由于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财产上的损害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丈夫王新平的行为要构成离婚损害赔偿需要:1、对方须有违法行为; 2、须有损害的事实发生;3、与损害须有因果关系; 4、对方须有主观过错。
但对于同性恋的行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是违法行为。那么由于夫妻一方是同性恋者,另一方难以容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的,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案当中,原告吴开雪无法举证证明王新平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虽然是由于王新平的同性恋行为导致了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但是这种行为并不是《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过错行为。由于吴开雪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所以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曹霞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离婚诉讼案例可知,夫妻一方起诉同性恋配偶离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却得不到法院主张。
起诉同性恋配偶可以离婚但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作者重庆离婚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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