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保证书证明对方过错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获支持

  当事人起诉离婚时,虽然,明知道对方对夫妻感情破裂具有法定过错,但苦于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因而往往在离婚诉讼中,起诉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近日,重庆法律服务网廖正远律师代理了一案件,妻子巧取证,使得丈夫对自己非法同居行为付出了代价。
【诉讼离婚案例】
  2006年6月,来重庆主成打工的张美丽(系化名)与同在一个工厂打工的王小军(为保护个人隐私,系化名)相识并恋爱。
  2007年1月,两个人登记结婚,婚后张美丽因为其母亲患病经常请假回家,两个人的感情渐渐开始出现危机。
  2008年10月15日,从老家返回重庆准备重新找工作的,张美丽在家休息时偶然发现丈夫手机遗忘在了家里,很随意地翻看丈夫的手机,竟然发现丈夫王小军的手机里有许多嗳昧的短信。等丈夫回到家,几番追问,王小军不得不承认自己乘张美丽回老家期间与一个女子在外面同居的事实。为了平息妻子的怒火,王小军给自己的妻子张美丽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从今天开始,我不再与某某来往,对于以前的同居行为表示忏悔,不再做对不起老婆的事情,如果再犯同样的错误,任由老婆处理"。
  尽管丈夫写下了保证书,但是张美丽还是无法容忍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于2009年5月份委托廖正远律师(咨询电话:13271808688)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原告张美丽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丈夫王小军的保证书。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保证书的内容看,可以认定王小军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正因被告与他人同居,使得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准予双方离婚。同时,由于王小军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因此应赔偿张美丽精神抚慰金3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王小军不服,认为保证书是原告张美丽逼迫其写的,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的内容清楚明晰,王小军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保证书是被逼迫所写,而该保证书却能证明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事实。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据此,重庆一中院依法驳回了王小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举证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提交以下几种法定过错行为的证据:(1)一方重婚的证据;(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3)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方面的证据;(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而本案中,原告张美丽提交的王小军的保证书是一份有效且充分证明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证据。
  现实生活中,需要证明一方趁夫妻另一方不在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事实,是很难认定的,但是由于当事人自己承认了与他人非法同
  居,并且写了一份保证书,那么该保证书的内容可以证明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事实存在。
  当事人往往会以保证书是被胁迫书写签订为理由抗辩。但这种抗辩很难成立——当事人很举证予以证明该保证书是受到强迫而违背自己意愿写的。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人受到强迫,其主张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采信与支持。
  巧用保证书证明对方过错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获支持,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