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和参加实习的学生人身损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实习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离退休人员包括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内的这些人员发生人身伤害或在工作中受伤,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赔偿,双方对赔偿有争议的,依法寻求救济。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明确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可以经治疗后复查鉴定。如果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依据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工伤评残时应首先对新工伤评定等级,而后再综合考虑原有工伤致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新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按最后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计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多次伤残综合评定的等级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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