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妊娠后妻子如何举证要求驳回丈夫的离婚诉讼请求

  刚中止妊娠,丈夫随即起诉要求离婚,妻子如何举证要求驳回丈夫的离婚诉讼请求呢?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妻子中止妊娠不足6个月,丈夫要求离婚时妻子该如何举证维护婚姻关系?
【廖正远律师代理案件】
  原告刘军与被告小霞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后相识,二人于当年4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婚后双方因经济条件不好、生活压力比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3月初双方开始分居。在此情况下,原告刘军于2009年6月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财产。
  对此,小霞辩称,不同意离婚;婚后我们感情一直很好,双方曾经吵架是难免的事情,但是吵架后双方又能够和好;且好最近一次流产是2008年12月份。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小霞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某医院的门诊病历和相应的医疗费票据。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最后裁定驳回了原告离婚诉讼请求。
【离婚律师证据评析】
  廖正远律师代理本案被告,根据案件情况,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被告小霞流产时的住院及门诊病历和相应的医疗费票据。最后,人民法院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被告最近一次中止妊娠的时间距原告起诉的时间尚不满6个月,而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确有必要时受理其离婚请求。因此,人民法院最后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止妊娠后妻子如何举证要求驳回丈夫的离婚诉讼请求,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