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欲通过起诉离婚,如何收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获得法院支持自己的离婚请求?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而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话,就必须判决双方离婚。是故,离婚诉讼或诉讼离婚,如果能收集并举示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那么诉讼离婚就可获得法院支持。但是,对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是非常难以认定的。
[离婚诉讼案例] 廖正远律师代理了这样个案件:原告李小梅与被告吴小丽于2005年3月2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因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5月,原告李小梅向人民法院起诉,称自已与被告吴小丽因为感情不和已经分居满两年要求离婚,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工作单位的证明,写明:“本单位职工李小梅自2006年6月份起一直在居住在我单位宿舍内。”
诉讼中,被告辩称与原告并无其他矛盾,不同意离婚,原告只是有时候因为加班而住在单位宿舍,双方并没有分居,对原告单位的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不认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靠原告单位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原告李小梅和被告吴小丽分居已经满两年,而原、被告婚后未出现影响夫妻感情之重大事由,原告无证据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属正常现象,夫妻双方应本着互相沟通的态度共同生活。
最后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小梅的诉讼请求。
[离婚诉讼证据指导]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虽有因夫妻感情不种而分居两年就能离婚之规定。但对于分居满两年的认定是比较困难的,也不容易进行举证,因为法律所关注的分居是双方的分开居住的事实状态,同时分居必须满两年,所以提交的证据一定要能够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以上,即能够证明分居具有持续性。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为了证明自己和被告已经分居满两年,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自己单位出具的一张证明,但是由于原告和其单位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同时由于居住状况是一个长期的状态,作为单位不可能一直盯着原告王冬奎,所以其证明的效力就值得怀疑,因此这份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人民法院单靠这一份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分居已经满两年,故对于原告王冬奎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并没有支持。
分居是指男方或者女方搬离居所后的状态,要构成分居必须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如果时断时续,则不能够认为是一种分居,在这期间不管是什么原因,双方又共同生活到一起的话,那么这种分居的状态就被中断,应该重新计算双方的分居时间。
同时,性关系只是分居的判断标准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因为性关系的存在只是夫妻关系的一个内容,性生活的存在与否并不能够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存续。如果双方分居期间偶然发生了性行为,并不能够认定双方分居的中断,如果双方是在分开居住期间因为一些原因如生理的需要而发生了性关系,是不能够认定双方分居状态结束的。
相反,如果双方在一起生活但是“无性婚姻”,也不能够认定双方分居。
如何收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能够离婚,作者重庆离婚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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