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消费丢失财物索赔因店内合理警示未获赔偿

  顾客消费丢包索赔因店内合理警示未获赔偿。2009年1月2日,原告姜女士与同事在被告南昌肯德基有限公司丰城连锁店内进行消费时,发现其放在桌子上的女式手提包不见了,包内有手机一部、化妆品一盒、现金一千余元,二人立即拨打110报了警。2009年1月22日原告姜女士找到该店负责人周某要求解决问题未果,于是姜女士以被告店内疏于管理致使顾客提包被盗为由起诉至丰城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4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单纯的饮食服务合同关系,并无保管财物的另行约定。被告店内多处张贴安全警示标语且循环广播关于保管好随身物品的提示,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原告主张被告管理不善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要求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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