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和请求职业病观察期待遇的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唐某,男,汉族,1972年5月30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响水村;联系电话:13668016606。
代理人:廖正远,系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綦江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石壕镇紫龙村;法定代表人:冯某。
仲裁请求:
1、裁决确认申请人自2004年2月6日起至今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自2010年1月起按病假待遇支付申请人在职业病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暂计至2013年5月份共计984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4年2月6日(当年农历正月十六),申请人入职綦江县南泥湾煤矿从事掘进采煤工作。2006年,被申请人投资该煤矿并整合为綦江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南泥湾煤矿。2009年12月,被申请人关闭南泥湾煤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显然,应自申请人到南泥湾煤矿挖煤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连续工龄,即应自2004年2月6日起计算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并自此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2010年1月,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等员工至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进行职业病诊断。同年2月4日,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作出渝职防诊字第[2010]0033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观察对象。此后,申请人按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要求每年复查,结论均为观察对象。
2009年,申请人平均每月工资不低于4000元。但被申请人却自2010年1月拒绝支付申请人任何工资待遇。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273号)第十一条规定,疑似职业病人在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关系。经确诊的,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工伤待遇的规定处理;经排除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疾病待遇的规定处理。无论申请人是否被诊断为职业病,作为疑似职业病人在观察期间,应享受不低于疾病待遇标准的工资福利。又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关于"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之规定,暂计至2013年5月,共41个月,被申请人应至少支付申请人病假待遇98400元(计算方法:4000元/月×60%×41月)。该病假待遇应支付至申请人排除职业病之日止。
申请人并保留经诊断为职业病后按工伤待遇主张相应的权益。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以依法向綦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现依法向贵院起诉,望及时判决满足诉请。
此致
綦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唐某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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