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要厘清农民工法定退休年龄与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区别,主要在于《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6条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男性员工而言,关于法定退休年龄与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规定大都以60岁作为界限。但针对女性员工,特别是户籍尚在农村的女员工,如何界定其法定退休年龄就成了各方争议焦点。重庆律师廖正远认为,法定退休年龄作为一个特定的概念,与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不能简单的等同。主要理由:
1、"法定退休年龄"作为一个特定的概念,有确切的时间界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明确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国家对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并没有以户籍为标准进行区分,作为一个特定的概念,应当然适用于农村户籍的工人。无论是《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均未以户籍为标准规定不同的法定退休年龄。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从该答复意见的行文表述,可以充分证明,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和时间界线,并不因是农民工而不同。
4、《工伤保险条例》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业职工,并未按户籍标准而规定不同的工伤待遇标准。《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更未就农民工工伤作例外规定。
5、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与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同一概念,两者之间虽有联系,但不能等同。《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提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女年满55周岁也仅是可以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之一,并不是必须的唯一的条件,更未改变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标准。
6、重庆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作为《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机关,于2011年就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专门发布《关于清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渝工伤险发[2011]27号),其中再次明确女职工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50岁。本单位在二审中已经举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证明:重庆市社保局已不再为超过50岁的女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7、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不是审理案件的法定依据,重庆五中院的《会议纪要》不仅与重庆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的规定相背,更不可能改变国家对法定退休年龄的统一规定。
农民工法定退休年龄与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区别,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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