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赔偿案件中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认定争议的民事代理词

  近日,廖正远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重庆某机械有限公司之女员工张娟工伤,因双方未就工伤待遇赔偿达成一致,张娟向重庆市沙坪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规定之女农民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为55岁为由,认定时满46岁的张娟应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照全额的80%计算。该机械有限公司不服,依法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下为该案的民事代理词。
     工伤待遇赔偿案件中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认定争议的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现就贵院受理的上诉人重庆协力机械有限公司不服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1)沙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一案,发表上诉人"协力公司"的代理意见如下,恳请重视、采纳。
  本代理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答辩理由毫无依据,完全不成立,应不予采纳。
  一、"协力公司"关于被上诉人张娟作为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0岁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理由
  1、"协力公司"对自己的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已在《民事上诉状》中作了明确、详细的陈述,并在庭审中举示了确凿充分的证据:重庆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关于清理参保单位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不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及上诉人为年满50周岁的女工人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被以"超龄"为由退回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等文件予以证明。对此,被上诉人没有举示任何反驳证据予以反驳。
  2、原审判决引用的《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早在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即被于2011年1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0]120号)文件予以废止。
  因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0岁。
  二、关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问题。
  1、明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依法计算被上诉人张娟工伤待遇的需要。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28条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由于被上诉出生日期为1964年10月18日,因此,如果以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间2011年8月29日(即向沙坪坝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间)作为双方解除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那么,被上诉人已满46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4年,应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照全额的30%;如果以原审判决确定的发生效力之日作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间,那么,假以今年该判决书生效,被上诉人仅能按照全额的20%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本案双方的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至迟应以原审法院庭审时间2011年12月2日为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于2011年8月29日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本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而此后,被上诉人又于2011年10月24日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再次要求解除与上诉人之间劳动关系,上诉人在沙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时,就答辩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由申请人单方解除(上为原审判决载明的事实)。
  显而易见,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即便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成立,那么双方劳动关系已在原审庭审时(2011年12月2日)由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
  此时,被上诉人已满47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仅能按照全额的20%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正远
           20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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