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职工主张后续医疗费用应注意两个问题,否则用人单位不应承担工伤职工的后续医疗费。
第一、重庆市工伤职工后续医疗费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能兼得。根据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12月24日颁布的《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7〕273号),第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在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时又要求续医费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予以支持。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再行要求续医费的,不予支持。显然,当重庆市工伤职工在主张工伤待遇的时候已经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情况下,再行主张续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后续医疗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确认。因此,重庆市工伤职工不仅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需要后续治疗,也未经专业机构对所需后续医疗费用金额作出鉴定的情况下,主张后续医疗费用,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当然,前述规定仅适用于重庆市工伤职工,其他地区工伤职工主张后续医疗费用,应咨询当地律师或根据当地地方法规文件予以核实。
重庆市工伤职工主张后续医疗费用应注意的两个问题,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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