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6日,重庆廖正远律师代理廖某与綦江县某煤矿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开庭审理。庭审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请人是好久到被申请人綦江县某煤矿去上班的。关于该案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仲裁员和双方代理人都有不同意见,在这里我将该案仲裁代理词刊载如下,与各位网友共同探讨。
确认劳动关系计算工作年限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书记员:
我们依法接受本案申请人廖某的委托,担任其仲裁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活动。现根据法庭已查明的事实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均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范围,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即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
1、本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即是申请人工作年限,而不是简单的劳动关系确认。
2、对于申请人的工作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举证。针对本案而言,其法律意义在于两个方面:其一,作为用人单位的被申请人必须举示出双方没有争议的确凿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最初入职的时间,否则应推定申请人的请求成立;其二,在作为用人单位的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入职时间或申请人举示证据足以推翻被申请人证据证明的入职时间,亦当然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应为被申请人成立之日。
1、申请人证据已经充分证明于被申请人登记之前就在其煤矿从事井下采煤作业。
申请人的证据有:无可争议的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的报工单、结论明确的县政府信箱复函,这些证据都已经充分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成立之前就在其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
具体而言,申请人代理人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录音视听资料中,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不仅从未否定申请人从1998年就开始到被申请人处上班采煤的陈述。简要列举如下几个对话,就可以充分证明申请人系从1998年就开始到被申请人处上班采煤的事实。
其1、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人要求从上班起补养老保险时,其回答称"补不回去"(11年10月6日);
其2、当我们要求被申请人把1999年到现在办理保险的费用拿我们自己去缴。其回答称:"那个,我们原来都是个人拿钱办的。以前的费用,几万块钱。"
其3、我们称"你从建矿起就在兴隆煤矿搞管理,我们老汉(即本案证人)、三爸都是从98年、99年就到煤矿来挖煤了。其回答:"是他们自己不买保险嘛"。
此类对话,数不胜数,已经可以充分证明申请人入职时间早在98年,故应自被申请人登记成立之日,即1999年2月11日起计算。
此视听资料证据也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显尔易见,在工作年限争议依法应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申请人证据就已充分证明入职时间,即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为被申请人成立之日。
退一步讲,申请人提供的证人及举示的《报工单》及视听资料在足以推翻被申请人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起始时间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三、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至今,从未解除或终止。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曾经终止或解除。
四、申请人《报工单》及证人证言充分证明其一直从事井下采煤作业。《报工单》属于被申请人据以计算所有矿工工资的凭据,由其制作持有,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50条规定和《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7条规定,应由其举证。否则,应当然认定申请人系从事井下采煤工种。
综上所述,申请人仲裁请求完全成立。
申请人代理律师:廖正远
2012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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