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如何收集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证据

  在离婚案件中,婚外同居大多是隐蔽的或无固定场所,因此要证明夫妻一方即配偶有重婚或非法同居等过错行为是比较困难的。下边,我们例举了代理的两则离婚诉讼案例,或许能对您的离婚诉讼收集证据有一定的帮助。
  [离婚诉讼案例一]
  妻子用摄像机拍摄到丈夫在第三者外过夜的录像证据,据此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3万元获得法院支持。
  家住重庆市高新区科园四路的王先生与李小姐于2005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并恋爱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好,但好景不长,2007年10月份,双方曾因是否生育小孩而发生争吵,并随后发家庭冷战。李小姐曾于2008年初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其诉讼请求却被法院驳回。此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
  2009年元旦,李小姐从其同学处得知丈夫王先生与他人已经非法同居,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其丈夫的同居地方。于是,李小姐专门购买了一套摄影器材,连续3个月偷偷拍摄了张先生与第三者都在一起过夜生活的事实。
  2009年11月份,李小姐再次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索赔损害赔偿金。
  2010年2月,经法院调解无果,最后人民法院根据李小姐摄像机拍摄的王先生与第三人基本上天天在一起过夜的录像依法认定张先生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事实,最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由张先生赔偿李小姐损害赔偿金3万元。
  [离婚诉讼案例二]
  妻子用录音笔将丈夫与其前妻偷情的谈话录下来,起诉离婚获赔精神损失费2万元。
  2008年5月1日,刘小姐与吴先生在重庆南滨路举行一场热热闹闹的婚礼,随后并办理的结婚登记。由于吴先生是再婚,其与前妻有一个儿子判归前妻抚养,因此,时常去前妻处探望儿子,刘小姐未觉异常。但是,2009年初,刘小姐不小心从其丈夫吴先生的手机短信中,发现其与前妻的关系比较暧昧。于是,刘小姐经咨询向本站律师廖正远咨询,就偷偷地将其丈夫与前妻的谈话录音给录了下来,并于2009年4月份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吴先生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
  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由于双方感情破裂而支持了刘小姐的离婚诉讼请求。关于吴先生是否与其前妻存在同居关系的问题,虽然刘小姐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其偷录,但从其私自录音并未侵犯吴先生的合法权益,且其录音内容可以认定吴先生与其前妻存在同居关系。吴先生对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破裂存在过错,因此判决吴先生赔偿刘小姐精神损失费2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指导离婚诉讼]:离婚诉讼中如何收集非法同居证据
  1、从两则案例可以得知,偷录的录像和录音可以作为证据。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民事行为都落实到书面当中,而一旦发生纠纷,很多人都会对于先前的承诺和行为予以否认。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也应显得非常有限,录音录像就成了保全证据的重要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明确规定,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由于私自录音录像并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任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证明非法同居需要在时间上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案例一中,李小姐利用摄像机拍摄其丈夫与第三者过夜的事实是连续性拍摄的。如果其仅是某次拍摄到丈夫与他人同居一室,则该录像尚不能证能其丈夫非法同居的事实。
  3、录音证据能较好地为离婚诉讼当事人掌握并运用。
  配偶与其他非法同居是很秘密的事情,夫妻另一方很难知道,更难用证据证明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事实。然后,录音笔将双方的谈话录下来,只要谈话中反映出双方同居的事实,将该录音作为证据交法院予以证明夫妻另一方存在非法同居关系,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应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诉讼:如何收集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证据,作者重庆离婚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