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谈农民工同样适用法定退休年龄

  农民工同样适用法定退休年龄,重庆律师廖正远近日代理法律顾问单位参加了一个工伤待遇赔偿劳动争议案件的庭审,该案原告一工伤职工认为,其工伤待遇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应因临近法定退休年龄而作相应扣减,即认为当前对农民工没有法定退休年龄一说。重庆律师廖正远认为:
  "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其涵义规定明确,有确切的时间界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明确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国家对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并没有以户籍为标准进行区分,作为一个特定的概念,应当然适用于农村户籍的工人。
  无论是《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均未以户籍为标准规定不同的法定退休年龄。也正如原审判决所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是对特殊企业性质的工人之退休年龄所作规定,并没有以农村户口或城镇户口之户籍为标准而作不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从该答复意见的行文表述,可以充分证明,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和时间界线,并不因户籍为农民而作改变。
  重庆律师谈农民工同样适用法定退休年龄,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