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律师廖正远代理的一起涉及以“借调”为名行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一审法院根据用工单位举示的工资条载明的劳动者月平均收入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判决作出后,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审第三人(一审判决认定为用人单位)提出上诉,声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月工资应扣除社保补贴部分。所谓的社保补贴,即用人单位在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分割出一部分,单列为未购买社会保险而支付的社保补贴。廖正远律师将对该上诉意见所作的答辩刊载如下,与朋友们共同学习。
关于计算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标准的月工资应扣除社保补贴的上诉理由完全不成立,不仅与事实不符,更没有法律依据。
1、原审法院多次要求两单位举示出载有该工资条的完整职工工资表原件,都被无理拒绝。只有通过对完整工资表原件进行质证,才能正确确定被上诉人的工资收入。原审被告及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被上诉人工资实系由原审被告渝海公司支付,该工资条也系由渝海公司制作,工资条上载明的项目均由其单方制作,所谓的社保补贴只是其规避法律的产物,从该工资条后两项“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栏目可知,实际系被上诉人每月应得工资收入的一部分。
3、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不能当然得出社保补贴应从工资总额中减除的结论。相反,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中并未将其所谓的“社保补贴”列为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显然,该补贴项应按照工资条所载明的事实,计入被上诉人的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
综上所述,不应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中扣除社保补贴.上诉人关于应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中扣除社保补贴的上诉请求完全不成立。
不应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中扣除社保补贴,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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