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廖某某,男,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响水村2组;联系电话:13668016606。
被申请人:綦江县石壕兴隆煤矿;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石壕镇万隆村;法定代表人:文某;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1999年2月11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确认申请人从1999年2月11日起至2011年7月19日一直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煤矿井下作业。
事实和理由:
1999年2月11日,被申请人注册成立。此前,綦江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于1996年批准同意新建被申请人并开始基建,直至1998年底始经批准同意结束基建投入生产。
申请人在1998年就到被申请人处从事矿井基建工作,到被申请人开始产煤至今从未中断,累计长达13年之久。双方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9年,申请人经被申请人安排到重庆职业病防治院(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疑似尘肺职业病患者,处于医学观察期。2010年,申请人再次经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疑似尘肺职业病患者,处于医学观察期。2011年6月,申请人第三次到该院诊断。该院出具的《放射科检查报告单》在"影像学提示"项下载明:"胸部正位及高千伏片:请随访,建议必要时提供职业史,申请职业病诊断"。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显然,申请人的职业史是进行职业病诊断必备资料。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因此,被申请人有义务提供包括申请人职业史在内的由其掌握的供职业病诊断的全部资料。但被申请人拒不提供以配合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
2011年7月20日,被申请人单方强制调换申请人工种,全然不顾申请人已经属于疑似职业病人,且已经专业机构检查要求提供职业史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客观情况,竟然强行免除申请人担任的生产班长职务,责令申请人当天就去从事直接接触煤炭粉尘的打钻工种。申请人提出异议拒绝调换工种。被申请人就不再为申请人排班安排工作、也不与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事宜,更未依法支付申请人工资待遇。申请人保留另行仲裁主张赔偿的权利。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委申请仲裁,望及时裁决满足仲裁请求。
此致重庆市綦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重庆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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