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起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宜就镇木马村委会大嘎博组35号;联系电话:13668016606。
被申请人:重庆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桥村窝函社;……。
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75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275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99492元、后续医疗费用15000元、鉴定费用2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1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每月工资2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亦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2010年12月1日,申请人因工作原因致使右股骨及右跟骨受伤,先后在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和重庆市江津安贞医院住院治疗20天。被申请人承担了新桥医治疗的大部分费用。申请人自行承担有挂号(含门诊)、器具及治疗费用共计12534.6元。
2011年4月22日,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15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
2011年7月11日,沙坪坝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沙劳鉴字(2011)825号《沙坪坝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为捌级伤残,共用鉴定费用200元。
2011年11月4日,申请人到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进行右股骨骨折术后取钢板,经诊断需要15000元后续医疗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人捌级伤残应享有一次伤残补助金……;前述合计99492元。
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回单位继续工作,又不支付工资待遇及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申请人至少应支付申请人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不低于27500元(2500元X11月),及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50元(2500元X1.5月)。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现向贵委申请仲裁,望依法裁决满足仲裁请求。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重庆工伤八级赔偿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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