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赔偿标准中的本人工资如何计算?

  如何确定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中本人工资标准呢?特别是在工伤职工没有工作满12个月且缴费工资与工伤职工实际工资有差距的情况下,应该按照什么工资标准来计算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在此情况下,引发了三个问题:一是计算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时,是按照工伤职工向社保部门缴纳保险的月均缴费工资计算还是按工伤职工的实际工资计算?二是,如果按工伤职工本人的实际工资计算,那么,在工伤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的情况下,应如何计算工伤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三、工伤职工没有足月上班月份的工资,是否也应作为计算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
  重庆律师廖正远总结自己代理法律顾问单位参加的众多工伤待遇赔偿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常常包括工伤赔偿标准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标准如何计算这个问题。
  通常,用人单位会认为,应该按照受伤职工的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伤补偿数额。而受伤职工却会坚持按本人受伤前的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同时,上班不足月的月份工资也不能作为计算基数。
  【廖正远律师评析】: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46条规定,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或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约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
  《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员工的工资如实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但实际上,鲜有企业严格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一般情况下缴费工资均低于员工的实际工资)。如果按照缴费工资来实际赔付受伤员工的工伤待遇,显然将极大的损害了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社保基金按照缴费基数支付工伤职工社保待遇的情况下,若按照缴费工资计算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按照实际工资计算工伤待遇之间有差额,其差额部分应由企业承担。
  其二,员工在受伤前没有在企业工作满12个月的情况下,其工伤待遇应如何计算呢?廖正远律师认为,如果员工入职不到1个月即受伤,其工伤待遇应按当地同行业相同工作岗位的平均工资计算;如该员工入职时间有几个月甚至有快一年,则应按该员工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三,员工上班不足月的工资,在计算员工平均工资时,应予以剔除该月份。
  重庆工伤赔偿标准中的本人工资如何计算?,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