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在计算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时应如何适用工资标准的问题,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重庆律师廖正远最近代理顾问单位参加了一起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在该案中,双方就重庆市工伤待遇赔偿应依何工资标准计算各抒己见。最后法院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作了判决。现廖正远律师将该院对于双方争议的伤待遇赔偿计算如何适用工资标准的争议认定部分刊载如下,供朋友们参考。
【法院判决认定】关于计算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时应适用什么工资标准的问题。
因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均各自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但其都不能确实充分证明工伤职工的具体工资是多少,双方当事人对工伤职工的工资标准发生了争议。虽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0月15日发出了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24个月、二级、18个月、三级16个月、四级14个月,但是,该规定是具体针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公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所作出的,而工伤职工虽然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其受伤等级为陆级,因此,不应适用该规定。
同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7年12月24日印发了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建筑单位将工程或劳务发包给自然人,该自然人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双方在计算工伤待遇时就该自然人的本人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仲裁委员会首先应当根据证据来确认其工资标准,无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可以按照该自然人受伤时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来确认其本人工资。作为建筑单位的本案用人单位与作为自然人的本案工伤职工之间所争议的问题符合该具体规定,因此,在计算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时应以其受伤时2010年8月2日的上一年度即2009年度重庆市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工伤职工要求按照2010年度的重庆市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工伤待遇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重庆工伤律师廖正远提醒】虽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适用工资标准的规定仅针对建筑行业而言,但是本人认为,其他行业工伤职工在计算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时,就工资标准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能参照适用该规定,按其受伤时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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