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赔偿

  近日,有许多朋友打电话法律咨询2011年重庆市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也称工伤死亡职工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赔偿计算。这里,由重庆律师廖正远将从工亡职工被抚养人范围及具体赔偿标准两个方面把有关法律规定罗列如下,供大家根据个案情况参考计算。对于工伤死亡职工来讲,工亡职工被抚养人生活费,依规定称为供养亲属抚恤金,其赔偿标准应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计算:
  一、关于工亡职工被抚养人生活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赔偿标准——由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即被抚养人生活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被抚养人)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二、工亡职工被抚养亲属范围——由《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
  1、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范围),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1)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2)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扶养人,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重庆市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赔偿,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