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届满未续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近日,重庆律师廖正远接受杨某的委托,担任其与重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的代理人,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该案已于2011年8月16日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功立案。下边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继续用工但未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员工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期限届满未续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杨某,男,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联系电话:13668016606。
  被申请人:重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1号恒通云鼎大厦B座27-8#;法定代表人:林**。
  请求事项:
  1、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1年6月13日后至2011年8月15日的工资共计3426元(按月工资1713元计算2个月);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暂计18843元(按月工资1713元计11个月);
  3、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按2.5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4282.5元(1713元×2.5个月)。
   事实和理由:
  2009年6月,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2009年8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止。
  前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申请人仍继续留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虽按月支付工资但一直拒绝与申请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6月13日,被申请人未再给申请人安排工作。
  2011年8月15日,申请人才收到被申请人载明日期为2011年6月13日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知:双方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从2009年8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止),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6月13日正式解除。申请人在劳动合同解除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713元,按规定支付我2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3426元。
  申请人收到前述《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当日,即向被申请人表示同意自2011年8月15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要求被申请人根据工作年限(自2009年6月起至2011年8月15日)支付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被申请人拒不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显然,被申请人应至少支付申请人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共计11个月的工资差额18843元(计算方法:1713元/月×11月)。
  同时,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1年8月15日期间,未安排我工作亦未支付给我的工资计3426元(计算方法:1713元/月×2月)。
  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也应按申请人工作年限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向贵委申请仲裁,恳请贵委予以公正裁决。
此致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期限届满未续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