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远律师关于员工申请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案应诉意见

  近日,重庆律师廖正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某公司收到来自重庆垫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出庭通知书》和《劳动仲裁通知书》,被告知该公司在垫江营业点的员工刘某已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要求解除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诉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案。廖正远律师经过研究了案情之后,提出了自己的应诉意见,供单位参考。最后,单位根据员工工作实际情况,与员工顺利和解。
  下边刊载廖正远律师该案(关于员工申请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案)应诉意见分析
  一、刘某案的基本事实(证据)
  1、员工基本信息表,证明:刘某入职时间为2006年5月1日。
  2、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刘某未参加单位的社会保险统筹。
  3、综合仲裁申请书及单位介绍情况,可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平均工资应低于1000元。
  二、刘某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的诉讼请求
  1、解除劳动合同。
  我方应对: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但应尽可能找出在今年5月前有我单位签署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之由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协议解除。
  裁决结果分析: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2、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
  我方应对:不同意支付。理由:
  其一,本案属于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二,刘某自入职到离职(2011年5月前)只有不足5年的时间(可能算5年多一些,但不足6年),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仅需从2008年1月1日起算,即支付2个半月的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其三,其工资标准低于1000元(我方需提交证据证明)。
  裁决结果分析:按工资标准支付5个半月。
  3、未及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1000元。
  我方应对:根据其举示证据应变。
  裁决结果分析: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我方有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者,应补发工资外还需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4、支付没有安排其上班的期间工资2800元。
  这项请求是否成立取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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