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服工伤待遇赔偿仲裁案民事起诉状

  用人单位不服工伤待遇赔偿仲裁案民事起诉状范本如下: 
      民事起诉状(不服工伤待遇裁决案民事诉状)                                     
  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侯某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按工伤十级赔付被告各项工伤待遇;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4月15日,原告收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沙劳仲案字(2010)第0**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特依法向贵院起诉。
  一、本案被告受伤治疗期间,均系由原告派人护理和照料。原告不应再赔偿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89.6元和护理费120元。
  二、该仲裁裁决书依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渝劳再鉴字[2010]1983号)裁决原告按工伤玖级计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被告完全不成立。
  《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渝劳再鉴字[2010]1983号)载明被告工伤部位伤情诊断为:"左食指中节基底以远缺失……依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符合条款:玖级17款壹项"。但是,该规定之玖级17款壹项为:一手食指2~3节缺失。
  事实上,被告食指仅缺失末节,只符合十级条款规定。就其伤情诊断而言,也只是中节基底以远缺失,即最多缺失1节多一点点,远未达到缺失2节的最低标准,显然不符合玖级之规定。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不能作为工伤待遇的计算依据。
  故被告各项工伤待遇只能按十级计算。又鉴于被告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其应获赔偿的各项工伤待遇也只能按其受伤前一年度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退一步讲,就依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原告也只应按工伤十级赔付被告各项工伤待遇如下:
  1、停工留薪期工资3096.5元(计算方法:30965元/12×60%×2个月);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289.5元(计算方法:30965元/12×60%×6个月);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61元(计算方法:30965元/12×2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483元(计算方法:30965元/12×6个月);
  以上各项合计33030元,另有鉴定费200元、交通费238.5元,共计33468.5元。
  综上所述,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4月28日
  用人单位不服工伤待遇赔偿仲裁案民事起诉状,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