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解读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2010年9月1日,《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下称重庆市劳动仲裁办法)正式施行,意味着实施了长达11年有余的《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4月8日公布)同时废止。
  该重庆市劳动仲裁办法的施行,对我们重庆律师及重庆广大的职工朋友们有哪些重大的影响呢?重庆法律顾问律师、企业劳动仲裁律师廖正远就该劳动仲裁办法作一个简要的解读。
  一、《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规定重庆职工和重庆企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
  二、《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规定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仲裁期限15日
  《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49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四、《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规定了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1、调解的申请,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3、调解主要通过听取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依法、客观、公正地主持调解工作,通过规劝、疏导、释法等方式,促使劳动争议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消除纷争,自愿达成协议。
  五、《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规定了申请人申请仲裁应符合的条件及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与本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4、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5、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除仲裁申请书之外,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在仲裁申请书中载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登记证或者注册、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仲裁申请书中载明其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内容。
  六、《重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规定了劳动者怎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醒劳动仲裁申请人应该注意的事项。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七、《重庆劳动争议仲裁办法》规定参加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当事人在仲裁审理期间具有哪些法定权利,以及仲裁当事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主要有仲裁申请、立案审查、开庭审理、仲裁法律文书制作、送达等程序。当事人在仲裁审理期间主要有以下权利:陈述、辩论、举证质证、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放弃己方或承认对方仲裁请求、参加调解和解等权利。仲裁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有: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2、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可以缺席裁决。
  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劳动者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八、《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规定了劳动仲裁中止审理的条件和情形。
  1、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工伤认定结论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已被受理的;
  2、劳动者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3、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6、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九、《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规定了劳动仲裁终止审理的条件和情形。
  1、劳动者死亡后无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2、用人单位注销后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裁决,当事人已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规定对劳动仲裁案件申请重新审理的条件和情形。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1年内发现其作出的生效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裁决重新审理: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决的;2、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3、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导致处理结果错误的;5、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6、仲裁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决的。
  十一、《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还规定了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有:1、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者相当于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2、用人单位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及港澳台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重庆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前述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重庆律师解读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认为,无论是重庆企业,还是重庆企业职工,都应重视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以更好地经营管理,更好地保护自己作为合法权益.
  重庆律师解读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作者重庆劳动仲裁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