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重庆律师廖正远接受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就该用人单位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渝沙劳仲案字[2009]第1100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向沙坪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因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尚无定论,历来存有争议,因而我们试图看看重庆的审判机关对此问题的看法,在此将该用人单位不服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民事起诉状发表此处,以根同行或曾经历过同类案件的当事人探讨: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
不服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重庆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山洞山峰路;法定代表人:赵某,联系电话:13271808688。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2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XX路2-4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各项工伤待遇20138.5元;
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4月,被告于入职原告处从事钻工工种。2009年2月7日,被告在上班时被钻机砸伤右拇指,原告积极给予被告及时有效的治疗。
2009年4月,被告伤情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
2009年5月11日,被告及其委托律师张某经与原告平等、自愿协商,就被告工伤赔偿事宜签订《工伤赔偿调解协议》(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笔者加)书面确认被告为工伤10级伤残,并同时规定:一、原告一次性赔偿被告工伤医疗费用、失业救济金、伤残赔偿费等各项伤残赔偿费用共计壹万元;三、从达成协议之日起,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四、协议履行后,被告不得再以此为由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起诉;本协议由双方自愿达成,绝不反悔。
上述协议(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笔者加)签署当日,原告就依约支付被告工伤赔偿款及司法鉴定费用共计10600元。第二天,原告又给被告报销医疗费用842元。至此,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各自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请仲裁或起诉,但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渝沙劳仲案字[2009]第1100号《仲裁裁决书》却裁决原告还需支付被告20138.5元,自然无法成立。
被告受伤后,就伤残补偿问题与原告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笔者加),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尽管被告此时没有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但双方协商的过程有其委托的代理律师参与,且被告伤情已经司法鉴定,双方亦一致确认为工伤10级,更何况双方协议也列明了工伤赔偿项目。被告当然应当知道其应获得的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的私权利。而且这种处分行为是建立在被告充分知晓自己的权利内容的基础上,即其明白无误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实现这些权利后可以得到哪些现实利益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显然合法有效。协议(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笔者加)约定了被告不得再就此事主张相关权利,足以认定被告已放弃了要求足额赔偿的权利,不应就同一事项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因此,仲裁委应依法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
综上所述,渝沙劳仲案字[2009]第110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予以纠正!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重庆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10年3月19日
重庆律师廖正远就用人单位不服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起诉提醒广大客户:
1,根据2008年5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前述事项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注意:仅针对用人单位,诉讼时效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而非十五日,且受理法院为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而非基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也应为撤销裁决申请书,而不是起诉书,双方当事人分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莫将劳动仲裁委员会列为被申请人。
不服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如何起诉,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