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的申请书

  本站廖正远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代理其向重庆市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被申请人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依照该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一案。该案已于2010年2月2日开庭审理。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约定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而其实际工资为5000元每月,因担心被申请人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不予承认申请人到招商银行打印的工资卡账户明细,故申请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查取证.附:依职权调查取证申请书.
              依职权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男,出生于1979年10月4日,住本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联系电话:13271808688。
  被调查取证单位:
  1、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大坪支行;住所地:渝中区长江二路77号;联系电话:68804368。       
  2、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或相关单位
  申请调查取证事项:
  1、向招行重庆分行大坪支行调查核实转账支付申请人工资的单位;
  2、向市人事考试中心查核申请人参加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情况。
  申请调查证据目的:
  1、证明申请人月工资不低于5000元,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完全成立;
  2、证明人并非无故不参加被申请人山外山科技公司活动。
  事实与理由:
  贵委渝高劳仲案字(2010)第103号案件(被申请人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举示证据《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予以证明每月工资不低于5000元。申请人另举示证据《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证准考证》证明申请人于2009年9月5日、6日参加建造师考试情况,并非无故不参公司活动。
  若被申请人山外山科技公司不确认申请人举示《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和《准考证》等证据材料,特申请贵委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 核实申请人工资标准等情况,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
  特此申请,盼准。
  此致
重庆市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0年1月26日
注意: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的申请书,只需简要地说明事实与理由及可.
  附:申请人王某提交仲裁委员会证据材料目录
  1、2009年9月8日,被申请人山外山科技公司送达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1份;
  证明目的:被申请人山外山科技公司以申请人不参加其利用双休日组织的活动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违法。
  2、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证准考证》复印件1份;
  证据证明:申请人系因参加国家考试而缺席,而非无故不参加被申请人山外山科技公司活动。被申请人山外山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3、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大坪支行关于申请人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复印件1份。
  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月工资不低于5000元.
       提交人: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廖正远
                    2010年2月1日
  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的申请书,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