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欠付货款支付违约金一审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联系电话:13668016606。
被上诉人:重庆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
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2)九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2012年3月30日签收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2)九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上诉人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主要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仅以合同约定总金额85000元与第一次增补计划订货金额1390元之合计86390元计算应扣除的质保金明显错误,而应以上诉人所购全部货款113690元计算应扣除的质保金,即应扣除3410.7元(计算方法:113690元X3%)。
上诉人先后6次向被上诉人增补产品,均应只是对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产品数量的变更,而并非每一次增补产品都是一份新的买卖合同。双方关于补充订货的付款方式,特别是质保金的约定均都应依《产品购销合同》确定。否则,上诉人尚未支付的二次增补产品货款4400元,就不属于本案合同范围,与本案不是同一份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应另案起诉,该款也应从上诉人应付款中予以扣除。
二、根据双方《产品购销合同》第八条规定,上诉人第二次付款应在产品安装调试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显然,安装调试是被上诉人之合同义务。但被上诉人经上诉人多次要求均未履行该义务。迫于建设单位要求和工程工期压力,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拒绝履行安装调试义务的情况下,另行委托他人安装调试,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应当然由被上诉人承担。众所周知,产品质量问题仅是影响安装调试检验合格的原因之一,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安装调试费用是基于合同的明确约定,并不是基于产品质量原因而提出的主张,但原审判决未予支持上诉人这一抗辩要求,完全不成立。
三、由于被上诉人未依合同约定履行安装调试义务,违约在先。因此,上诉人拒绝支付余款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属于违约行为。同时,双方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原审判决上诉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支付被上诉人,没有合同依据,没有法律依据。
特依法提出上诉,盼依法及时判决满足上诉请求。
此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重庆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0日
不服欠付货款支付违约金判决的民事上诉状,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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