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包工包全部材料及工程总造价不再需要另行结算。近日,重庆法律服务网廖正远律师代理张某诉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返还多支付的装修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一案,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但被告不服向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称合同虽约定包工包全部材料及有工程总造价,但较施工合同附件《工程内容一览表》所附内容,工程量有所增加,需要另行结算。据此,廖正远律师认为,合同约定包工包全部材料及工程总造价不再需要另行结算。此为该案民事答辩状,刊载如下。本案将于2012年2月20日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答辩人(被上诉人):张某
答辩人就上诉人重庆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渝中区法院(2010)中区法民初字第01692号判决的《民事上诉状》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完全不成立,应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一、涉案工程采用包工包全部材料承包方式,是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第一条的明确约定。原审判决此项认定证据充分,完全成立。
二、上诉人提出对增加工程量进行鉴定,因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增加工程量、更不需要另行结算,其反诉请求完全不成立,鉴定无必要,故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完全正确。
其一、正如前述,涉案工程采用"包工包全部材料"方式承包。《工程内容一览表》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只是对上诉人应完成工程内容的简要列举,并不是对上诉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最终确定。正因为如此,上诉人在其编制的《工程内容一览表》上特别备注:"如有遗漏根据现场进行更改或增减",却未载明工程价款作相应调整的内容。显然,即便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有超出《工程内容一览表》施工的内容,亦不是对双方约定工程量的当然增加。双方在施工合同第六条就"工程变更"作了特别约定,如果增加工程量需要重新结算,应有双方协商一致签署的工程内容变更的书面协议。但上诉人自始至终没有举示出双方签署的类似书面证据材料。
其二,根据《施工合同》及其附件《工程内容一览表》约定的工程总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涉案工程为固定总价包干,不需要另行结算。
1、双方合同约定上诉人以"包工包全部材料"形式承包,并约定工程造价170000元,不存在另行结算问题。
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都是诸如"什么什么材料进场支付",而且支付方式虽为分期付款,但都有具体的支付金额。很明显,从双方对工程造价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的约定,可以充分证明涉案工程是固定总价包干,根本不需要另行结算。
3、上诉人于2010年1月3日向答辩人出具《承诺书》,书面确认了装修工程后期收尾工程的完工时间和工程尾款的具体支付时间。《承诺书》事实上也考虑到上诉人在前期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情况,在原来约定的工程价款之基础上增加了工程款6000元,工程总价款达到176000元。显而易见,上诉人所称增加了工程内容需要重新结算也与事实完全不符。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完全不能成立!
答辩人张某代理律师:廖正远
201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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