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附随义务另一方可否就主给付义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方违反附随义务,另一方可否就主给付义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呢?
  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往往区分于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实现的义务,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之外约定或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对实现合同目的没有决定性影响,具有从属性。
  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条对于合同履行中规定了当事人的附随义务。同时,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附随义务。但对于附随义务的违反,究竟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合同法却没有进一步的规定。
  事实上,关于附随义务的违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问题,首先得弄清:一方违反附随义务,另一方可否就其主给付义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就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关系,通常认为,在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另一方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一方虽违反了附随义务,但已经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另一方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理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合同双方的牵连关系为前提,即以双务合同的对价给付为前提,一方未为对价给付前另一方可拒绝给付,而附随义务并不属于对价结付,其从属性只具有促进给付义务实现的功能。
  但是,在附随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联系的情况下,应认为该附随义务与对方的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和对价关系,此时应该赋予权利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还有,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将附随义务明确约定为主给付义务,此种情况下,权利人当然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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