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老总咨询,他在当初与人合作时,曾书面声明单方承诺放弃对名下一套房屋所有权,并承诺由合作伙伴享有。但至今未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现在因双方经营理念不合,对方收取大量合作款项不拿出来分配,现在能否撤销当初的承诺书。个人认为,该书面单方承诺书效力类似于赠与,未办理公证或产权过户均可撤销。
这里,我亦想到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对于房屋赠与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该赠与。
【婚姻法案例】张小明与李芳结婚前写下一份书面婚前财产协议,许诺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赠送给李芳,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婚后,李芳怕伤了感情就没有强求办理过户手续。不想几年之后竟闹起离婚,张小明不同意将那套房子给李芳,李芳却要求他履行合同。那么,那份婚前财产协议有效吗?
【重庆离婚律师廖正远解读】房子还归张小明所有,李芳要求张小明履行赠与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推而广之,即使不是夫妻之间的赠与,其适用原理也是一样的。
单方弃权承诺书效力类似赠与在办理公证和产权过户前可撤销,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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