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远律师拟定的装饰装修工程纠纷案件的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装饰装修工程纠纷案件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反诉被告):张某
  答辩人兹就反诉原告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反诉状》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完全不成立,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
  一、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增加工程量的问题。
  《工程内容一览表》并不是对反诉原告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最终确定。答辩人在与反诉原告签订合同时,已就明确告知房屋装修用于"分零出租",反诉原告当即承诺根据房屋实际情况予以设计装修,尽可能地让答辩人的利益最大化。其编制的《工程内容一览表》只是工程内容的大致罗列,所以在该表上特别备注:"如有遗漏根据现场进行更改或增减"字样。双方签署《工程内容一览表》的目的在于约定答辩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而非最终确定反诉原告应完成的工程量。即便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有超出《工程内容一览表》施工的内容,亦不是对双方约定工程量的当然增加,而应是反诉原告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
  根据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第六条"工程变更"约定,如果确实是增加工程量需要重新结算,也应有双方协商一致签署的工程内容变更书面协议和工程变更单。但本案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没有签署过任何一份这样的材料。
  二、反诉原告不仅未增加工程内容,更不存在另行结算的问题。
  1、双方合同约定反诉原告是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并约定工程造价170000元,不存在另行结算问题。
  2、从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看,也根本不存在进行结算问题。正是因为双方是固定价包干,所以双方才约定工程款支付条件都是诸如"什么什么材料进场支付"。而且支付方式也为分期付款,且都明确了具体的支付金额。答辩人正是想到工程是固定价包干,又相信被告在签订合同时一再声称的"我们鲁班公司是大公司,做口碑、讲诚信、一定会装修成样板间"的承诺,才同意如此约定。试问,如果不是固定价包干,有谁会不要求以分期验收合格作为付款条件呢?!
  3、反诉原告于2010年1月3日向答辩人出具《承诺书》,书面确认了装修工程后期收尾工程的完工时间和工程尾款的具体支付时间。这也充分证明,反诉原告所称增加了工程内容需要重新结算与事实完全不符。该《承诺书》事实上也充分考虑了反诉原告在前期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情况,在原来约定的工程价款之基础上增加了工程款6000元,达到176000元。
  综上所述,法院应判决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特此答辩!
  此致
渝中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诉讼代理律师:廖正远
           201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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