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按照合同法原则,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因此,违约责任保护的是当事人因合同所产生的利益。但是,若合同并未成立或合同无效时,因一方当事人过失,致使另一当事人蒙受损失,也就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即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形成了一定的接触和信赖关系,因一方的过失使合同不能订立,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害,所以他与合同责任联系密切。它通常都是适用于合同在订立过程中以及合同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产生的责任,即是在当事人不存在合同关系难以适用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责任。
  但是,不过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仍存在明显的区别。比较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两者在责任性质,是否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性质及免责条件等方面存在着区别。
  1、从责任性质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基础;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过失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区分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首要的标准是看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2、违约责任可以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后的损害赔偿的数额及其计算方法,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还可以约定免责条件和具体事由;而缔约过失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从责任形式看,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修补替换、定金责任等多种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以损害赔偿责任为其责任形式。
  3、从赔偿范围看,违约责任通常可以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又包括了履行本身。在赔偿了期待利益之后,受害人就达到了合同犹如如期履行一样的状态,因此赔偿期待利益可以作为实际履行的替代方法来使用。
  而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要求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失请求赔偿。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依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或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从未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当事人在合同缔结以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应是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
  4、从损害赔偿的性质来看,对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作了一定的限制。如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作出此种限制的目的在于减轻交易风险,鼓励当事人从事交易行为,同时也为了避免缔约以后因损害赔偿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但是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与违约责任相同的责任限制规定。但理论上认为,当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赔偿的信赖利益不应该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或合同成立时的履行利益。
  5、从免责条款来看,我国法律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免责事由,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仅适用于违约责任。
  综上,比较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由于缔约过失责任在性质上不同于违约责任,因此,王利明教授主张,不应当在合同法中规定缔约过失责任,而应当在债法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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