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道德规范,而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这些义务都称为先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主要包括:
1、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这主要是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买受人告知标的的使用方法。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向买受人告知其运输、保管和使用方法。
2、瑕疵告知义务。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的瑕疵告知买受人,不得故意隐瞒产品的瑕疵。
3、合同订立前重要事情的告知义务。例如应向对方如实告知财产状况,履约能力、财产状况等情况,不能为了争取与对方订约,夸大自己的技术能力、履约能力、财产状况,否则,违背附随义务。
4、协作和照顾义务。在合同订立中,应尽量考虑他人的利益,尽力能为他人提供方便,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他方,或利用他人的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应当通知债权人,以免债权人蒙受意外损失。
5、不得欺诈他人。欺诈行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最严重的违背,欺诈行为不仅体现在履约过程中,而且常常体现在订约过程中,如做虚假广告,虚假说明,隐瞒产品瑕疵等,诱使他人与自己订约。
6、忠实义务。如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在缔约过程中对方透露的商业秘密等。
这些义务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相对给付义务而言,它们仅是附随义务,但他们也是依法产生的,属于法定义务。
只要当事人违背了其负有的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契约义务,并在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缔约过失,不管当事人在实施违背义务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应当指出的是,在缔约阶段,一方当事人负有缔约责任的原因,可能并不限于违反了契约义务相伴随的伴随义务,而且可能还在于要约人违反了其发出的有效要约,构成对要约效力的直接破坏,这同样构成缔约过失.
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时负有哪些附随义务,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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