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彩票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彩票销售网点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重庆法律服务网值班律师廖正远接到一位自称尚未成年的李某打来电话,他说自己于2009年6月12日在位于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科园路一彩票网点购买了双色球第2009068期彩票一注,于2009年6月14日开奖后,如果自己历史性的再次为重庆添加一个千万级一等奖.那么,自己是否在2009年7月1日后去兑奖,就不能兑奖呢?彩票中心是否还认可自己的中奖一事呢?
若未成年人购买了彩票,中了奖后,是否能得到兑现呢?我们认为,未成年人若购买了彩票,那么有权得到兑奖,并非无效.
虽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理论,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彩票管理条例》的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规定这一条款显然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我国民法学理论界和审判实践,均认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仍然有效。因此,若未成年人购买了彩票也应享有兑奖的权利.
未成年人购买彩票行为是否有效,中奖能否兑奖?,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