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的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有何法律风险

  最近接到重庆南岸区的一位李先生打来电话咨询朋友将车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律风险。“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他说,他的一位好友是做建筑设备租赁生意的,前些年找了钱,现在涉足房地产开发了,不过是挂靠着一家老集体企业——资质是有,但是最近,受金融危机影响,生意不好做了,准备歇一段时间.他也觉得辛苦了大半辈子,该享受了,就想买一辆豪华轿车开着玩.不过,因为是生意人都知道商场如战场,怕以后出事。因为跟我是多年的交道的朋友,而且又信任得过我,准备将该车登记在我的名下,也就是借我的身份证买车,不知有何法律风险?借身份证给朋友买车的案例或许从另一角度讲到了一些法律风险。   最近在中国法院网上看到一篇文章(《出借身份证帮朋友买车 引债缠身告哥们赔款》作者黄艳霞)称出借身份证帮朋友买车,结果为自己带来一身债务,最后将借身份证买车的朋友起诉到了法院。   因为外地户口人是无法在北京买车的。2002年12月,王先生来找到家住房山区的刘先生,说因为业务需要,想在北京买辆轿车,希望借用刘先生的身份证购买一辆汽车。二人就签订了一份出借身份证购车协议书,约定王先生借用刘先生身份证购买宝来牌小型轿车一辆,一切税费由王先生承担;如以抵押贷款买车,则由王先生负责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如出现交通事故,一切赔偿责任由王先生承担。   刘先生为了帮助朋友,将身份证供给王先生贷款买车,并以刘先生的名义与某银行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然而,王先生买车后,却没有依约偿还银行贷款。2009年初,某银行以借款合同为由将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刘先生支付贷款本息5万余元。这时,刘先生才了解到王先生近两年的养路费也还未交,其宝来车的欠缴费用计5千元,车子也因偿还欠债抵顶给了他人。无奈之下,刘先生一纸诉状将他的朋友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王先生将宝来车过户到其自己名下并支付银行贷款、诉讼费、车辆养路费及滞纳金等款项共计5万余元。   刘先生还庆幸没有发生重大的交通事故,不然,他更是为借身份证帮朋友买车背一屁股债。   许多做生意的朋友都为自己留有后路,生意好时,将资金固定资产化,但又总是担心将所有的资产都登记在自己名下以后,如果生意失败,或家庭婚姻失意……提前转移财产或将自己的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则成了权宜之策。其实现实生活中,我们还经常遇到登记的名义产权人成了实际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个法律故事或许会讲到,敬请关注重庆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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