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不得以退货抗辩卖方的付款请求

  王某将一丰田版轿车以8万元价格卖给李某,双方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于签订合同时支付5万元,余款3万元于2009年3月10日前付清。买卖合同并约定“李某付清款项前,汽车的所有权仍属于王某。但李某届期未付尾款。王某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购车的余款。李某却以退还汽车抗辩。法院是否会采信李某的抗辩呢?   我们认为李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在款项付清之前,所有权仍属于卖方,此时合同实际上是附条件的合同,卖方可以要求买方付清余款,也可以要求收回所卖的货物即汽车。两者对于卖方来说,是一个选择权,如果其作出要求付清尾款的选择,买方就无权以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而要求退回货物。   合同法第13却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往往在双务合同中且是分期付款合同使用,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特权,仅是在担保意义上保留物之所有权。出卖人可以放弃自己保留的所有权,是单方行为,其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出卖人放弃自己保留的所有权,并不影响其基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向买方主张支付货款。根据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货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货款或报酬。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出卖人可以选择行使何种权利。李某未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是因为其未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故其无权要求出卖人王某取回汽车,更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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