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请求适用定金罚则

  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定金一方可否请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而如是支付定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收受定金一方可否占有定金,不予退还?这两种情况一般不得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的约定在现实生活中运用非常普遍,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的合同类型。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适用定金罚则呢?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到,定金性质主要为违约定金。且只有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使非违约方即守约方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期待利益丧失,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才可以视为根本违约而适用定金罚则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因为当事人设立定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合同顺利履行。   对于完全不履行合同,定金罚则的适用毫无争议。但对于不完全履行行为来说,只有在这些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时,即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如果一方出现轻微违约就运用定金罚则,给违约一方强加极为沉重的经济负担——定金罚则体现对违约一方的经济制裁,必然给违约一方经济上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如此,将不利于合同的继续履行,且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所以考虑到定金罚则可以与违约金、实际履行方式并用,必须将定金罚则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构成根本违约条件时方可适用,也即迟延履行若未构成根本违约不得适用定金罚则。
  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请求适用定金罚则,作者重庆律师。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