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丢车谁负责?商场还是酒店

  我们常常接到朋友的咨询电话,言称其到重庆某商场或重庆某酒店消费时,将其爱车停放在商场的停车场或是酒店的停车场,但最后却发现爱国不翼而飞,只好找到商场或酒店,但基本上所有的商场或酒店都不愿意自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我们常人所想见,仅仅收您几元钱,凭什么要赔您十万二十万呢?跟法官探讨究竟该如何承担责任时,共同的印象是此种停车场丢车事件是越来越多了,但对如何赔偿车主损失,由谁承担责任?大家都茫然。   近日在中国民商法律网上看到王利明教授在接受法官的请教时,对停车场丢车的损失赔偿问题谈了几点处理意见。这或许是这个问题最为权威的解答了。   到商场或酒店消费时将车辆停放在商场或酒店的停车场,在其停车场停放时丢失自然只能要求商场或酒店赔偿损失。从消费者视角看,似乎并无问题。但是细想,商场或酒店仅仅是收取了几元钱的停车费(看车费),即便并向停车人出具了看车费票据,那是否就在双方之间成立了一个保管合同呢?   王利明教授认为,停车场丢车已成为全国很普遍的问题,也是一个法律上的难题。他说,不能笼统地将酒店停车或商场停车确定是保管,认定为支付看车费或者支付停车占地费。举例讲,若是在一个酒店的门口临时停放半小时或一个小时,这可以说是一个民事占地费问题,不应该将其认定成保管合同关系;倘若是将车停放在酒店或者商场的地下停车场或地下车库,又由专人看管,这就形成了一个保管合同关系。当然,把车停放在农民的地里又是另一回事。   王教授称即便是将车停放在地下车库,结果车丢了也不能赔偿整辆车的钱,毕竟这种情况赔偿整车就显失公平了。如果停车费10元钱,车价值20万元,车丢了赔20万元,肯定过重,不合理,但至于赔多少可以根据各种因素分析考虑,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可以接受的观念自由裁量。他还从比较法的角度讲到美国一位学者的观点,就是,你交多少钱,他就尽到多大的保护义务。有一个比例在里面,交费高看管义务就大。您若只交了三五元钱,注意义务就比较低。   最后,王利明教授称涉及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在考虑保管合同成立情况下,车丢了要赔多少钱,要根据对价比例来确定其注意义务,以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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