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日,李某与张某在相识数月后,就决定共步婚姻殿堂。两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签订了一份《婚姻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后出现婚外情,就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第二天,两人便举行了婚礼。
2009年初,妻子张某发现丈夫李某常常夜不归宿,怀疑其丈夫李某在外边有第三者。张某不得已请了一家婚外情调查公司调查丈夫的婚外情。最后,经婚外情调查公司人员的帮助,当场抓获了在外偷情的丈夫李某。
李某就此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同时要求丈夫执行婚姻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拿到这个案件后非常棘手,不知如何判决。
这个案件显而易见属于婚姻案件适用婚姻法,然而原告节某却要求丈夫执行婚姻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违约金。违约金制度规定在合同法。虽然合同法规定了违约金,但合同法第2条第2款明文规定:结婚、离婚和遗赠扶养协议等不适用合同法。这让本案遇到难题,即缺乏法律依据。
合同是财产法上的行为,而婚姻则是身份法上的行为。根据学者观点,这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此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构成“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因此,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是“一般法”。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特别法作了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如果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一般法规定。
我们认为,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三项规定,即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第55条第2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未违反善良风俗社会公德在本案中适用,得出的结果首先是夫妻双方对违约金条款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没有任何一方受到欺诈或者胁迫;其次本案的违约金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相关学者观点,迄今为止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结婚不可以订立合同,不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当然,大家一致认为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约定,不仅不违反社会公德,反而有助于社会公德。
最后,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规定,认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合同中一方有第三者支付另一方违约金的条款合法有效,判决双方离婚,并支持李某要求被告丈夫张某执行违约金条款向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的主张。
婚姻合同约定夫妻一方出轨支付对方违约金获法院支持,作者重庆婚姻律师。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