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购买股票婚后增值部分夫妻离婚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购买股票在结婚后增值,夫妻离婚时对股票增值部分的分割却有所不同。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应当归入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但由于该司法解释对“投资取得利益”并无明确界定,实践中可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下述两个离婚案件,都涉及到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部分的分割。情节相似,结果却迥然不同。法院认定:王有财的股票与增值均为婚前个人财产,朱玉娟的股票增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1]王有财是重庆市某区房交所工作人员。2006年,股票基金市场红火时,他就拿出自己的10万元积蓄购买了股票,成为正式股民。当年,他与相恋的女友吴小梅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股票一直由王有财单独操作买卖,2008年初,王有财的股票已增值至20万元。但夫妻二人感情却出现了危机——王有财与吴小梅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急剧恶化。吴小梅于2008年4月份委托律师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有财离婚,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王有财坚决反对,他认为股票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意见分歧。
  [法院判决]:王有财的股票与增值部分均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吴友梅诉请予以分割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例2]在重庆某高校任教的朱玉娟老师在结婚之前,也曾有一个股票账户,她把自己婚前的存款18万元放在里面。此后,与在重庆某私营企业上班的丈夫周小明结婚。婚后,朱玉娟将这个账户交给丈夫周小明操作。同样到了2008年初,这个股票账户涨到50万元。双方因为不能生育而导致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最后由朱玉娟主动提出离婚,但夫妻两人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最后只好向重庆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就股票增值部分的归属各抒己见,不可调和。
  [法院判决]:朱玉娟的股票在其与周小明夫妻关系存续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平均分割。   [廖正远律师评述]如果财产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而增值,如房产、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那么这部分增值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所有财产。就股票而言,其中存在技术操作等问题,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入股,婚后自行操作股票使股票增值,那么股票及其增值部分都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案例1王有财与吴小梅的离婚诉讼案。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入股,婚后由另一方进行操作使股票增值,那么原股票价值属于婚前财产,而增值部分因为凝结了夫妻的共同劳动,就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了。比如案例2朱玉娟老师的离婚诉讼案。
  一方婚前购买股票婚后增值部分夫妻离婚如何分割?,作者重庆婚姻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