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产等抵押财产不因购买人善意而有效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购买抵押房产或其他抵押财产不因购买人善意而有效。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假如您把房子或珠宝都抵押之后,抵押人现在把它卖给了第三人,首先如果是登记了的,第三人就应该查阅,如果没有查阅,第三人就可能是有过错的,但是对于动产第三人买的时候,因为没有办理登记,第三人也查不到,不知道这个动产已经抵押了,怎么办呢?   房产等抵押物抵押之后,尽管从法律上讲抵押的财产,仍然属于抵押人,这个所有权实际上已经受到了严重的限制的,法律上将它称作是有负担的所有权。这个负担就是抵押,换句话说就是一个有法律限制的所有权,因此它不是一个完全的所有权。因为这个原因,就不能再把它当作一个没有抵押的财产来处置了,所以尽管法律上还有所有权,但是它不是一个真正的所有权,所以不能随意的来处置它。   物权法限制抵押人把抵押财产抵押后再卖给第三人。立法者主要是考虑到在我国大量的抵押都是房产抵押,而这个抵押大多发生在开发商的抵押。开发商拿了房产去抵押,然后再偷偷的将它卖出,这个对业主的损害就太大了,对老百姓的风险也太大了。   不过,很多国家并不适用这个规则,并不禁止抵押物转让,转让时看受让人是不是善意的。   物权法第191条的这个规定,立法本意就是根本不允许出卖,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进行抵押就不能再出卖,卖了以后统统都是无效的,也不考虑善意非善意的问题。   因此,房产抵押了就不能再去卖。但是可以再次设定抵押,这是物权法的一个新的变化。(本文作者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讲座内容整理)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产等抵押财产不因购买人善意而有效,作者重庆房产律师。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