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是否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根据该规定可见,物权法对担保权的实现在程序上是简化了,物权法制定时贯彻的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就是,尽可能的节省执行的费用和成本,尽可能的简化程序,所以从现在这个第2款的规定来看,实际上就是说,只要到了抵押权实现的时候,首先法律鼓励抵押权人和抵押任自己达成协议,按照协议执行,达成协议之后,如果一方反悔不愿意执行,怎么办呢?按照物权法的考虑是,我们可以直接要求法院执行协议。比如你抵押给我的是一栋楼,到执行抵押权的时候,我们双方达成协议说,直接采取折抵的方式,折价计算,但是达成协议后,你又觉得不合算,因此反悔,出现这种情况,要是按照担保法来看,就只能从诉讼开始,先审理主债权,经过很复杂的程序,最后再执行抵押权,非常复杂。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首先尽可能的鼓励双方达成协议,如果对方不执行协议,就可以拿着协议到法院直接要求执行,协议就可以成为执行的根据,就很简单了。
没有协议该怎么办呢?没有协议,如果抵押权有登记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要求执行抵押权,可以直接就抵押权来进行执行,不需要再就是否存在主债权,主债权数额多少等问题进行审理,因为抵押权已经登记,按照这个执行就可以了。
如果人家提出异议怎么办?就是在实现抵押权时,债务人不承认欠钱或主张已经超过时效,这个时候,那就还需要重新审理主债权,因为这个时候,债务人就主债权是不是有效存在提出了抗辩,这个时候就必须要对主债权进行审理了。但是在很多案件里,债务人对主债权没有异议,这时就直接执行抵押权,法院就不需要再审理主债权了,就大大的简化了程序。
所以物权法第195条实际上讲的就是这个意思,就是先还是鼓励你去达成协议,一方反悔,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就执行登记的抵押权,但有异议就再重新审理,基本的思路是这样的。(本文作者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讲座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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