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客体不仅仅是物,更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是不动产,抵押在我们物权法上既包括物又包括权利,实际上我们大量的抵押都是权利,比如我们看到的土地,土地在我们国家不是拿物在抵押,土地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在抵押,很多人对这个理解都发生了很大偏差,其实它就是权利抵押,都是拿土地使用权在抵押。
物权法第223条第7项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都可以质押。而物权法第178条第7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办理抵押。比较可知,法律法规对抵押和质押规定的最大的区别体现在:对于抵押来说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都可以抵押,但是对质押来说不是这样,对质押来说是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质押的才可以质押,它们正好是相反的。换句话说就是对于抵押是开放式的,对于质押是限制式的,是限制性的列举,就是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已经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可以质押的财产才可以质押。
这样的区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抵押通常都是需要登记的,有特定的公示方法,所以抵押通常可以更好的保护第三人,使第三人更方便的了解,是否设立了抵押;而质押有一些有公示方法,而有一些不一定有更好的公示方法,所以对于它的限制还是比较严格的。
王利明教授谈物权法实施后抵押和质押的变化及区别有哪些,作者重庆律师。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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