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被告因做生意周转之需,向朋友即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未注明还款期限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款期间,原告碍于情面,一直未催被告还款。几年后,原告因病需钱,才催还,遭到拒绝后起诉至法院,被告却抗辩称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   最后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认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应从原告向法院起诉时起计算,未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而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但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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