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房产,在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呢,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2009年2月份,从山东到重庆读书后又留在重庆发展的刘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的重庆图书馆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格36万元.购房时,刘某一次性支付了首付款16万元,剩余20万元采用向银行贷款按揭方式支付.此后刘某从购房次月起开始还贷.
2009年3月,刘某与同样来自山东青岛的小自己四岁学妹张小姐共同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去了6万元。两人在当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随即入住该房屋。2009年4月,刘某办理了房产证,其为登记产权人。婚后,夫妻双方一起偿还银行贷款,至今尚欠银行按揭款16万余元.
2009年10月国庆节,夫妻双方在外出旅游过程中,发生不快进而协决定离婚,但是在分割房产时发生了争议。此时,刘某在2009年初购买的36万元的房产已经升值到48万元人民币。张小姐认为该房屋在婚前购买,但是房屋产权证在双方结婚后取得,且自己与丈夫一起共同还贷,共同装修房屋,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共同财产,至少该房屋增值部分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刘某认为该房产是他婚前所购,属于他婚前个人财产,其增值部分也属于他个人所有,不同意张小姐提出的分割该房产的要求。最后张小姐委托律师代理其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婚前所购房产,虽然婚后始完成产权登记手续,但仍应认为是被告一方的婚前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规定,夫或者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该方个人所有,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原被告双方婚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案涉房屋价值增长的根本原因系因当前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所致,装修行为并不是本案房屋的增值主要原因。因此,该房产应属于被告方所有。该房产升值并不影响其权属关系。但被告购房时向银行借贷的20万元人民币属于其个人婚前债务,其贷款本息应由其个人清偿。最后法院判决:原被告争议的房产产权归被告刘某所有,被告归还原告帮其清偿的房贷本金2万元及其利息,并补偿原告装修费用4万元。
[法官分析]: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刘长福法官对分析认为,对于夫妻离婚所涉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要认真对待,必须弄清两方面问题。
首先,要弄清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应属于购买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应属于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交易,买受人要取得房屋产权不仅要和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交付购房款,而且还必须和出卖人一起到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经登记注册,买受人取得房产证后,该房屋的产权才从卖房者手中转移到购房者手中。鉴于不动产交易的这种特殊性,在认定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的归属时,可不以取得不动产产权为依据,而以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为依据。订立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的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应认定为是购买人一方的婚前财产。
其次,要弄清属于夫或妻一方婚前财产的房产婚后升值,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还是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这要求认真分析其升值的原因,根据其升值原因的性质,确定其增值部分的归属。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综上所述,对夫妻离婚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既要认真查清该房产购买时间、取得房产证时间及双方结婚时间,还要在双方对不动产增值部分归属产生纠纷时认真分析该房产增值的根本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客观地处理好双方争议的法律问题。
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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