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律师廖正远律师代理一起船用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涉及产品证书交付这一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义务之履行。个人认为,交付产品证书的行为即便构成附随义务,但违反该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也非常有限。在此,想对此作一表述。
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可以诉请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问题是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的《全国法院再审法律疑难问题》一书,所持意见是,违反附随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应以履行利益为限,不应该包括信赖利益和维持利益。
那么,附随义务的违反,可否诉请强制执行呢?
前边论述,违反附随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一般认为,违反附随义务,不能请求强制履行。个人认为,如果从附随义务的性质、履行是否有意义考虑,倘若协助义务在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即使履行也毫无意义可言;但在合同目的能够实现,合同尚可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对协助义务的强制履行仍有必要。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附随义务,可以判决义务人承担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附随义务。
如何确定违反附随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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