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远律师谈未签订买卖合同如何追收货款

  2011年11月22日,重庆律师廖正远作为东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进行的其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活动。
  未签订买卖合同如何追收货款呢?廖正远律师代理厂商在追究货款案件中,对争议的两大焦点发表了代理意见,希望有助于因未签订买卖合同不知如何追收货款的供销商一些帮助。
  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判决予以全部主张;被告重庆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抗辩理由完全不成立,应不予采纳。
  一、原告证据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平面漆买卖合同关系。
   1、法律对合同协议的表现形式并无特别要求。合同协议既可以表现为合同协议形式、也可以表现为送货单及其他形式。因此原告举证的《送货单》和被告致原告的《面漆材料费用结算清单》,不仅是供货和应收货款的充分证据,也是双方买卖合同的表现形式。
  2、被告先于收货后支付货款5万元,后于2011年3月11日开具剩余金额的转账支票行为,同样充分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平面漆买卖合同关系。
  《送货单》中明确载明有平面漆价格,而被告在《面漆材料费用结算清单》中同样确认了该价格。显然,双方就货物价格已达成协议,被告应按约定价格及数量计算应付货款。
  二、原告已经足额供货,提供的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被告应对产品数量和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的《送货单》载明:购货方使用该批货物前必需经过检测,检测如有质量问题,购货方须在购货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但被告对原告的供货,自始未提出质量异议。原告向被告交货的时间是2011年1月13日,被告收货后,并没有提出数量和质量异议,并于2011年1月21日向原告转账支付了货款50000元,还于2011年3月1日将货款余额开具支票给原告,都未提出能够成立的数量和质量异议。被告的付款行为显然包含对产品数量符合约定及质量合格的确认。《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现被告于原告起诉后,提出产品数量和质量异议,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的产品数量不足,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尚欠货款。原告诉讼请求完全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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