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重庆律师廖正远最近代理重庆某光电有限公司诉其前法定代表、控股股东未依法履行职权,致使公司因未依法纳税被课以重罚的经济损失。该案系一反诉案件,作为一新型案件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审判庭法官中引起较大争议。这里,我们将该民事反诉状刊载如下,与大家共同探讨。
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职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事反诉状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重庆某光电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陈某某。
反诉请求:
1、判决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损失71819.14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在反诉被告陈某某与反诉原告现任法定代表人周某于2009年10月31日签署《协议书》约定将其拥有反诉原告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周某以前,反诉被告既是绝对控股股东,又担任法定代表人。
反诉被告陈某某在作为股东担任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期间,反诉原告未依法纳税的行为,已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国税局沙国税稽处(2005)1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反诉原告已经缴纳滞纳金、罚款共计71819.14元。该损失实质上是反诉被告转让股权且不再担任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后,本反诉原告所受损失。
按照《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反诉被告应依法履行职权,就反诉原告的经营行为依法纳税负直接责任和全部责任,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反诉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反诉被告陈某某在作为股东担任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71819.14元,应由其给予反诉原告全额赔偿。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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