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女性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妇女权益

  同居即同吃同住同性生活。同居是80后甚至是90后流行的生活方式,特别是大学生同居,打工仔同居非常普遍,甚至有人说当前的高房价催生的非婚同居.但是因同居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不断显现.法律对于同居的界定,也处于一片盲区.尽管没有专门的同居法律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因同居发生的纠纷无法处理.我国法律回避非婚同居,对非婚同居的民法调整极为零碎,未能通过比较系统的立法规范非婚同居。但法律的回避并不能减少非婚同居现象的存在。因同居而受伤的女人,本文告诉您如何讨回公道。
  最近,发生了两起因同居产生的诉讼.两起诉讼的原告均为女性,可见关于两性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保护问题急需解决.
  第一起案件是女孩在同居期间因为流产而患上严重的妇科病,因男友不负担医疗费用所起纠纷。
  这起因同居期间流产并患妇科疾病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发生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原告女孩邓兰与男朋友陈拓同居怀孕流产致使自己患上妇科疾病,男友对自己的死活不闻不问将其抛弃,女孩邓兰便将男友告上了法庭。
  原、被告系同学,隐瞒父母恋爱。因双方父母的干预,两人便借外出打工的名义偷偷在市内租房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邓兰两次流产,因此患上严重的妇科疾病,先后在不同医院进行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用3317.9元,男友陈拓分文不付,都是邓兰从亲朋好友处所借。此后,俩人于2009年3月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双方未能就分手后的补偿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邓兰将陈拓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费等合计21168.7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同居期间两次怀孕流产患上妇科疾病,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对原告女方经济上遭受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应由被告适当分担。因双方系自愿同居,原告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而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也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6000元,驳回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诉讼请求。(来源于中国法院网《同居期间流产患病分手之后闹上法庭》)
  第二起案件是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同居男方强送同居女方回娘家,并对女方进行辱骂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这名同居的男子叫黄玉想。2005年6月间,黄玉想与同村的宁爱卷经人介绍认识谈恋爱,并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一男孩。双方因感情不和,黄玉想对宁爱卷进行殴打,并强行用三轮车将宁爱卷送回了娘家,还在村周围宣扬有损宁爱卷名誉的言论,致使宁爱卷无脸回家生活。最后,女方宁爱卷向提起民事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黄玉想赔偿精神损害8000元,公开赔礼道歉。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原、被告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在双方感情不和时,黄玉想采取强行将宁爱卷送回娘家,并宣扬有损宁爱卷名誉的言论,致使宁爱卷遭受周围人的议论,致使宁爱卷的人格及名誉受到一定的损害。宁爱卷要求黄玉想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遂维持一审判决:被告男方向原告同居的女方当面公开赔礼道歉;并由被告男方给付原告同居女方精神损失费100元。(来源于中国法院网《男子言行有辱同居女被判赔礼道歉又赔钱》)
  延伸阅读:同居包括夫妻之间的婚姻同居、非婚同居。对于非婚同居,在法学理论界大多都认为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包括试婚同居、老年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包括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即重婚和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即姘居)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即1994年2月1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删去原有的“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非法”二字,2003年12月25日公布的解释(二)第一条又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居女性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妇女权益,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