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包经营期间的收益分配与对外所负债务承担分析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在公司承包经营模式下,公司对外债务如何承担呢?不仅公司对外所负债务承担是一个难题,而且,公司承包经营期间对外投资收益和风险分配机制同样会受到承包经营的影响。特别在股东作为承包人承包经营公司的情况下,承包经营合同有关投资收益和风险分配的约定是否违反《公司法》规定呢?
  下边,我们就参考刘俊海教授观点,对上述两个关于公司承包经营期间的收益分配及公司承包经营期间对外所负债务的承担进行分析。
  一、公司承包经营期间发包公司对外债务如何承担?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大都约定有“承包人以其自由的全部财产对其承包期间的全部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是否意味着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追究承包人的债务清偿责任,而不能追究发包公司的清偿责任呢?
  笔者认为,公司仍应对承包经营期间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是一般原则。其原因在于发包公司的法人资格在公司承包经营期间并不消失,鉴于发包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鉴于公司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公司内部关系、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公司外部关系。作为外部关系中的债权人自然有权直接追究发包公司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应把公司列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而不应把承包人列为被告。但是,在对外关系中,发包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依公司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追偿。
  因此,为了防范发包公司自身的法律风险,切实硬化承包经营的风险锁定功能,发包公司就需要在承包经营合同中要求承包人预先提供相应的担保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风险保证金)。
  从理论上讲,发包公司还可以与债权人和承包人签订三方联合协议,三方联合协议约定:承包人以其自有的全部财产对承包期间的全部公司债务负责,公司债权人承诺在其债务未获清偿时,仅追究承包人的债务清偿责任,而放弃发包公司的债务清偿责任。
  另外,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公司章程若与公司承包合同承包协议发生冲突时怎么办呢?倘若公司章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承包协议承包合同未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当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倘若公司章程和承包合同、承包协议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章程和承包协议均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鉴于公司承包涉及股东的根本利益,为消除公司章程与承包协议之间不必要的冲突,建议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时通过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并将承包协议确定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二、公司承包经营期间的收益如何分配确定呢?公司承包经营期间的收益分配因承包人是否发包公司股东而有所区别。
  1、承包人为发包公司股东外的第三人时,承包人有义务以公司税后利润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然后再扣除承包费,剩下的余额方为承包人收益。股东们的收益来源于承包费。
  就股东之间的分红而言,除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协议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约定,股东之间仍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就股东与承包人之间的利润分配方式而言,发包公司可与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自由约定。固定金额式的承包费保底金额加比例式的承包费均无不可。
  2、承包人为发包公司的股东,则承包股东有义务先以公司税后利润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然后再扣除承包费,剩下的余额方为承包受益。由于承包人兼为股东,承包股东一般放弃再以股东身份参与分红的权利。
  3、发包公司股东作为承包人时承包经营合同有关投资收益和风险分配的约定是否违反《公司法》呢?
  刘俊海教授认为,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是否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其一,违反《公司法》有关股东分红条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承包经营合同条款无效。
  如《公司法》第167条第1款、第2款和第5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此种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如若某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公司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分取承包收益,应属无效。
  其二,违反《公司法》有关股东间相互分红比例的倡导性规定的承包经营合同条款有效。
  《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第35条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又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立法者通过但书条款明确允许公司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经营)出发,规定量体裁衣的分红比例,而不必机械地按照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当然,为弘扬股东民主精神,确保程序公正,立法者要求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全体股东签署的协议改变立法者推荐的默示分红比例,要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章程改变立法者推荐的默示分红比例。
  公司承包经营期间的收益分配与对外所负债务承担分析,作者重庆律师廖正远。需要聘请重庆律师,请致电廖正远律师:136 6801 6606(咨询勿扰),法律咨询请到重庆法律服务网首页在线留言或点击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