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货两年后起诉追收货款将超过诉讼时效

  购销合同关系,也就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中,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或者即便签订有书面协议但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一般情况诉讼时效从交货之次日起计算.卖方应在交货两年内通过诉讼追收货款.   2007年1月份,重庆主城某商场先后五批次向重庆某电器销售代理公司购进某品牌空调,电视和电冰箱等电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销售代理公司每次发货,均有商场的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但因为电器销售代理公司送货人员的疏忽,将送货单遗失,也未能及时追收货款.2009年3月15日,该电器销售代理公司在搬迁办公室时才发现了上述送货单,在与商场协商付款未果的情况下,准备赁有商场工作人员签字的送货单将商场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   销售代理公司老总就通过诉讼追收货款一事征求我的意见.我认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在交货后的两年多时间内向该商场主张过权利,贸然诉讼追收货款将面临超过诉讼时效风险.   我国<合同法>第161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于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而该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例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对于货款的支付已没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支付货款时间即付款履行期限.如果销售代理公司不能证明另有约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交货付款,法院将推定诉讼时效从交货后的次日起计算,如果过了两年才通过诉讼追收货款,那么就超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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